去年7月底,苍南县龙瑞客运有限公司按惯例通过银行汇款支付了次月的过路月费。当得知104国道九凰山隧道收费站已被撤销的真相后,龙瑞客运公司多次与收费站交涉要求还款,但无果。2007年年底,龙瑞客运公司以不当得利为由向平阳法院递上诉状,要求九凰山隧道收费站返还费用。 原告苍南县龙瑞客运有限公司诉称,2007年7月31日,原告在不知被告在104国道九凰山隧道路段收费权已经被撤销的前提下,以汇款方式汇给被告58000元人民币,作为原告公司所属车辆8月份的过路月费。次日,原告从运输部门得知,省政府办公厅已发文于2007年7月23日撤销104国道九凰山隧道收费站,其收费改由甬台温高速公路平阳、萧江收费站出口单向代征。为此,被告收取原告的8月份过路月费58000元属不当得利,应当无条件予以返还。据了解,截至发稿时,被告方尚未向法院递交书面答辩意见。 |